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试行)

作者: 时间:2025-05-15 点击数: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决定不服,向学院申请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四条 对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申诉以及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纪委综合室,主要负责学生申诉的具体处理、协调、通知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院 领导担任; 副主任由纪委综合室、学工部(处)、教科处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纪委综合室、学工部(处)、教科处、各二级学院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进行回避。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和申诉事项的具体情况,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抽调5或7名人员(含教师、学生代表)成立申诉处理工作组,代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处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申诉复查结论;

(四)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诉与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申请时限内提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不予受理。有申诉权的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监护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十条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姓名、所在二级学院、专业、班级、学号、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机构名称;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相关证据;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委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办理的学生申诉,应提供委托书和法定监护人、其他代理人身份证明书。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申诉范围;

(三)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审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作出予以受理决定;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申诉要求但可改正的,作出暂不受理决定,通知申诉人5个工作日内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因故确需延长处理期限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延长处理期限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审查申诉事项,根据情况可提出以下申诉处理意见:

(一)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明确、程序正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行为的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违法的,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将处理意见提交作出原处理决定的职能部门或学院有关决策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工作组的 2/3 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并由申诉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字收讫。送达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申诉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签收;

(二)按申诉人填写的申诉申请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寄送达;

(三)在学生工作部(处)微信公众号公告送达。

申诉处理决定书在申诉人签收之日或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意见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