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学生工作部(处) 时间:2024-07-09 点击数: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学院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对学生日常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适用于取得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自觉服从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学生要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照国家、学院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侵犯自身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恪守学术道德,勤奋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学生应树立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观念,不得参与任何损害祖国尊严、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和校园稳定等活动,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和国家利益,自觉维护学院形象和学院声誉。

第九条  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校园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 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宿舍等学生学习、生活场所的公共财产及设备,损坏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生上网管理相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统。

第十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  对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艺术活动、志愿服务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形式进行精神鼓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各种评奖评优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

第二十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  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的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学生如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详见《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三十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